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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许用益物权说是对“特许用益物权”概念的误读

来源:2024-02-18 07:44:50

    特许用益物权是指依照法定的程序,经行政机关的许可后,民事主体取得的对某一自然资源可为一定使用的权利,该自然资源可为除土地外的任一资源。墓地特许用益物权说充分考虑了公墓建造者取得墓地使用权须经过行政程序的特点,又基于墓地使用权多是由行政法规进行规定的,因此将其类推为“特许用益物权”。这实质上是对“特许用益物权”概念的误读。首先,江平教授所提之“特许用益物权”是针对土地以外的其他自然资源的,如探矿权、取水权、渔业权,这种特许的准物权一般不表现为对某一特定动产或不动产的直接支配。墓地使用权则必须建立在土地这一不动产之上,且通过直接支配土地实现使用权利。其次,特许用益物权的取得必经的是行政许可程序,与公墓建造者取得墓地使用权的行政程序截然不同,且目前尚无明文规定墓主墓地使用权取得需要经过任何行政程序。故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不符合特许用益物权的构成。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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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外,特许用益物权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人主张其仅为一种从事经营活动的资质而不具备物权的基本特征;有人认为其具有用益物权的某些特征,但并不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还有人认为其仍应属一种用益物权,只不过该种权利的特征有别于用益物权的一般特点而已。若以特许用益物权说解释墓地使用权,势必会将墓地使用权引入新一轮的性质之争中。基于此,我国城市墓地使用权不能归属于特许用益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