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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墓”的国家象征
“公墓”体现国家性。在传统文化语境中“公墓”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的贵族坟墓群。“按照《周礼》上的记载,以宗族为单位埋葬‘公墓’的墓地,入葬者既有王、诸侯,也包括卿、大夫、士等各阶层,但是前者处于中心地位,后者处于从属地位,‘公墓’制度主要是围绕王、诸侯的墓葬而形成的”。因宗族内部产生了等级、阶层分化,族坟墓分为公墓和邦墓,公墓成为高等级、阶层的墓地,相对地,邦墓则属于同血缘邦(国)的平民墓地。随着春秋战国时期大量出现“私田”,由国家管理的“族墓”及其制度随之改变;公墓逐步演化出专门的“帝陵”,邦墓演化为宗族墓地,成为真正的“族墓”。“公墓”的公共性质主要体现在国家所建立的公墓制度,以及在公墓制度下“公墓”所彰显的国家象征。

(二)“族墓”的公共整合
“族墓”体现宗族性。首先是围绕族墓的一系列社会规范。明中叶以后,我国宗族组织以墓地为“凝聚纽带”,形成了以墓碑谱系、按世系的墓地空间布局以及墓祭的组织、场所和制度为主要内容的“族墓”制度。对于整个宗族来说,族墓地成为一种特殊的公共空间,宗族成员定期会在这种公共空间进行系列活动。重要的是族墓及其制度规范在客观上进一步凝聚了宗族组织的团结力,明中叶前后栖霞的墓碑记载了家族世系,墓地布局遵守宗族系谱的“昭穆关系”,宗族成员在墓地进行的祭祀活动、仪式、规范,使得宗族成员得以凝聚,最终更加认同宗族组织。这一时期的墓地传承唐代以来的传统祭祀文化,其宗族整合的功能最显著。
(三)“义冢”的公益慈善
“义冢”体现公益性。出于对健康、卫生、环境方面的考虑,同时为解决无地者、贫困者的无地、无力埋葬问题及其产生的乱葬问题,官府、传统民间组织(会馆、商会等)为贫困者和流动人员(同乡、同行)设立了带有“公益”性质的义家;两宋时期官府为制止火葬也极力推行义家制度川。另外,义家也包括暂时停枢的“殡舍”或“丙舍”。现存江南府州县乡镇方志记载,有较大规模的“义冢”“义阡”或“漏泽园”,这些墓地有固定场所和管理。明代洪武年间当地开始在城乡建设义家,至明末在“松江知府方岳贡领导的地区”义家建设呈现出复兴。清代沿袭了前朝义家制度,地方政府不仅在赋税方面实行优惠,而且对积极资助义家建设人士上报奖励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