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催生出来的网络宗教需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由于网络宗教事务不同于现实世界中的宗教事务,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己经不能满足对网络宗教的宗教事务管理。
现行的《宗教事务条例》针对的是现实世界中的宗教事务管理,之所以不能够满足网络宗教事务管理主要有以下几点。
上海公墓,上海天逸静园,浦东公墓,上海墓地,

第一,当下在互联网上有很多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在这些虚拟宗教活动场所内,无论是普通公民还是宗教信众,都可以直接通过互联网参加这些虚拟场所中的宗教仪式或者烧香拜佛等。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明确规定信教公民的集体宗教活动,应当在经过登记的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在这一点上,显然现行《宗教事务条例》对网络上这些虚拟宗教活动场所是没有约束力的。
第二,现在有一些宗教网站(如某某佛学院)通过互联网进行招生、授课,学员可以通过网络直接进行学习,在学习期满后这些所谓的某某佛学院给学员颁发毕业证或者结业证。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规定了宗教院校的设立条件,但其仅限于现实世界中的宗教院校,对互联网上这种不需要面授、经过远程学习就给予颁发毕业证或者结业证的这一现象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对网络上出现的“教职人员”缺乏法律约束力。互联网传播的特点决定了其模糊了传播者与受众的身份边界,这就使得宗教通过互联网传播过程中出现了大量的传教人员,而这些宗教信息传播者是不是具备“教职人员”的资格无从考证。我国现行《宗教事务条例》规定只有经过备案的宗教教职人员才可以从事教务活动。而网络上的这些从事宗教教务的人,由于其印上了网络的标签,并不在《宗教事务条例》规范之内。
第四,互联网上的宗教性内部资料传播范围、编印不受现行《宗教事务条例》的约束。宗教资料一旦上传到网络,其传播范围之广是无法想象的,而且随着智能手机的广泛使用,出现了一些与宗教相关的APP,在这些APP内提供宗教性资料。在这种传播范围都不受控的情况下,其编印情况自然也不在政府的掌控之中。
宗教通过互联网传播,我们不应只看到《宗教事务条例》的不足,还应该认识到与《宗教事务条例》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存在不足之处。在修订《宗教事务条例》的同时,对其相关法律法规也应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