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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墓地而引发的纠纷归整

来源:2023-12-23 07:45:56

    目前我国内地墓地纠纷频频发生,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种类型。

    其一,由于政府的平坟行为,使得1982年2月前的旧坟利益享有人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冲突。例如2012年3月,河南周口市下发了市委、市政府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推进殡葬改革的实施意见》,在周口开始了举国瞩目的平坟复耕运动,短短数月平坟200余万座,不区分新旧坟统一平掉。这是典型的以地方政府一纸文件形式,践踏民众享有的受法律保护的墓地使用权。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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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二,墓地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冲突。例如,“钱小儿案”中,因被告在其承包的鱼塘内损坏了原告的祖坟,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原告诉请;又如,“武补顺案”中,因被告在其土地租赁的范围内,损毁了原告的祖坟,原告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得到法院的支持。再如,在“大尹庄村五组38户村民诉六组丁国政三兄弟在五组集体土地内葬人建坟侵犯土地使用权案”中,被告未经原告同意,在原告的承包地上私建墓地,原告诉请拆墓还地,法院以该案属于殡葬用地纠纷应有行政部门处理由,不予受理。无独有偶,在“胡双普诉胡雪恩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被告在原告的承包地中恢复坟地,并令原告农作物受损,法院以被告修坟行为违反殡葬改革的有关规定,应归殡葬管理部门处理为由,驳回原告的起诉。

    2001年在湖南衡阳亦发生一起引起当时司法界关注的案件。老家在衡阳县关市乡的陈林英老人,在迁居衡阳县城居住10余年后病逝,其亲属欲将老人遗体葬于关市乡的一处名为烧酒坪的“风水宝地”,该地也为老人生前的责任山。在亲属大肆操办葬礼并送葬进山安葬时,受到了当地盛氏近百族人的强烈抵制。盛氏族人认为,烧酒坪是盛氏的祖坟地,不允许外姓人进葬。尽管乡政府出面协调,亦说明“陈林英安葬在自己的责任山内符合政策和法律规定”,但由于盛氏族人态度坚决,老人的亲属只得当时另行在离墓穴1公里处择地安葬。事后,老人亲属以为首的4位盛氏族人为被告,向法院诉请请求损害赔偿。该案最后经衡阳中院二审,支持原告诉请。

    2010年,南京大学法学院的彭艳华等七位同学在湖南等地调查研究发现,涉及墓地的纠纷中,因在他人承包地偷葬死者遗体、遗骸、骨灰而产生的纠纷约占31%,其他因祖坟受损而引发的争议约占60%,因争夺骨灰引发的纠纷约占9%。

    其三,墓地与毗邻土地的相邻关系矛盾,即墓邻关系纠纷。例如“王金和案”中,原告将祖坟迁至自家承包地,被告因在其祖坟早在原告承包地内,担心原告的祖坟会影响自己祖坟的风水,便挖了原告的祖坟。后原告向法院诉请,要求被告赔偿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慰抚金,得到法院支持。

    此外,与墓地毗邻的土地使用权人因灌溉、修路、建房等行为,危及或损害墓地的完整甚至死者遗骸的安息,破坏墓地的风水,亦经常发生纠纷。

    其四,因公共利益需要迁坟而引发的补偿纠纷。通常情形下,该类争议由行政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所导致,当事人寻求行政诉讼救济为多。例如,因路政、铁路、机场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征收土地迁坟而引发的补偿问题。通常情况下,地方政府或者征收执行单位发布迁墓公告后,逝者后代因各种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坟墓迁移登记并迁移,征收单位将之作为无主墓处理,进行代迁或深埋,往往造成逝者亲属情感难以接受,或者代迁和深埋时造成逝者遗骸、陪葬品毁损和遗失,因此而引发诸多争议。此等争议,往往引发行政诉讼,胜诉案例寥寥无几。如在“黄润清案”中,因被告佛山市迁口华侨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土地征收,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迁坟,所属祖坟被强迁,事后要求领取补偿款未果引发纠纷,原告诉至法院,未得到法院的支持。又如在“黄衍其案”中,因被告博白县那卜镇人民政府修建公路发出《那卜镇人民政府关于那卜至芒梗四级公路工程征地拆迁的通告》,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迁坟,迁坟补偿费为200元,原告未迁坟致使祖坟被推翻引发争议诉至法院,法院亦未支持原告诉请。

    此外,尽管民众与学界对于公共利益内涵的理解仍存在争议,但在现阶段行政力颇为强大的中国,公共利益往往由行政机关“一言而定”,极易引发政府与民众的纠纷。相比之下,墓主的权益及其脆弱。较有影响力的事件,当属“行知园风波”。因南京政府计划以2011年10月18日陶行知先生诞辰120周年为契机,将陶行知纪念馆和陶行知墓打造成南京教育文化园区,要求自2010年12月1日起25日内,将陶行知墓西北面的7500余座坟墓迁移,以扩建陶行知陵园,逾期不迁的坟墓,视为无主墓,作深埋处理。在政府的视野下,陶行知墓的扩建系公益项目,涉及所需迁的坟均非公墓中的坟,给出的迁坟补偿标准为南京市标准的两倍以上,为最高补偿,墓地权利人并无利益损失。可现实往往事与愿违,这些墓中的逝者有些还曾经资助过陶行知先生办学,加之迁坟时间紧、补偿低,违反传统习俗,村民愤而撕毁《迁坟公告》,亦有记者撰文发问“终生推行平民教育的陶行知,愿意如此扰民吗?”

    其五,古墓葬后人与国家文物保护部门对古墓葬权益的争议。根据我国内地《文物保护法》相关规定,属于文物性质的古墓葬,其所有权归于国家。该条款的立法本意为古墓葬一般具有文化、艺术、历史价值,应得到较好的维护,但因古墓葬逝者的后人往往难以寻找,需要国家承担历史的维护责任,由国家取得所有权较为妥当。现实是复杂的,尽管上述古墓葬逝者的后人往往并不存在,但也有历代后人一直维护祖坟(古墓葬)的情形,其往往对古墓葬的所有权产生争议。又如,2008年某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发现一座古墓,居住附近的两位妇女闻讯后立即赶到施工地,表明该古墓系其家祖坟,村里的干部亦对此认可,两妇女随即将古墓内的陪葬品挖出带走,以此引发了与文物保护部门的争议。

    其六,经营性公墓己经涉及到20年使用期限的墓地续收管理费问题,墓地或墓穴的买卖纠纷,以及在安放公墓期间死者遗体遭盗损,死者家属向公墓经营者索赔的问题等等。

    于此,可以说引起墓地纠纷问题的核心在于墓地使用权的属性和权利内容模糊。同时,法律与民间习惯存在矛盾亦为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