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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门与本立法有明显的利害关系,但未回避送审稿的起草。作为补救措施,建议由国务院立法机构组织评估或者委托第三方对现行条例和送审稿进行评估,准确把握存在的主要问题,增强修订工作的针对性,为“以问题为导向”立法打下基础。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等原则,将是否存在行业垄断和部门利益倾向作为评估的重要内容,并向社会公开评估报告。同时,建议删除或修改下列明显存在部门利益的条款: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1.删除送审稿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在殡葬改革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中办发〔2010 ] 33号)规定:表彰项目的审批应当坚持从严掌握,实行总量控制,有效防止出现表彰活动过多过滥现象;中央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有关社团的表彰项目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表彰项目如需调整,应当在每年3月份前按归日分别向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申请,由全国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对申请项目进行审核、在一定范围公示并提出建议批准项目名单,按归日分别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后,向社会公布。根据这一规定,中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开展了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清理工作,分别向社会公布了保留的表彰项目。送审稿设定上述“表彰奖励”未履行相关批准程序,且与国家当前大幅度取消和精简评比表彰项目的要求不符,是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具体体现。
2.删除送审稿第十条规定:“国家支持殡葬行业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殡葬技术、管理、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落实殡葬特殊岗位津贴等工资待遇。”理由是:“国家支持殡葬行业人才培养和科学技术研究,制定殡葬技术、管理、服务标准和规范”,由民政部门依法定职权制定相关文件即可,无需立法特别授权;“开展从业人员职业能力水平评价”是变相实施考核、发证,扩充部门权力;“落实殡葬特殊岗位津贴等工资待遇”应由国务院或人社部、财政部研究后决定是否出台相关文件,不应直接写人立法。
3.删除送审稿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殡葬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和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该条文变相设定评比,与国家要求大幅度取消和精简评比的精神明显不符。
4.修改送审稿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诚信建设,把相关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信息数据和失信情况等纳人诚信体系,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信用分类监督。”立法在授权民政部门实施殡葬服务诚信管理的同时,应最大限度缩小自由裁量和暗箱操作的空间,防止利用诚信管理进行权力寻租。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殡葬服务诚信建设,建立相关个人和殡葬服务机构的信誉档案,在本部门网站公布并实时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