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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85年《国务院关于殡葬管理的暂行规定》(失效)出台,“非法墓地”一词就在殡葬市场规范中屡屡出现。《公墓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殡葬管理条例》第9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墓建设管理的通知》中对非法墓地的规制都极为详细,但在现实中非法墓地现象仍屡禁不止。非法墓地的大量出现表面上暂时缓解了某一地区的公墓用地紧张,对于城市发展与购墓者来说,非法墓地却是饮鸡止渴。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根据经营主体资格的不同,当下涉及城市的非法墓地可以划分为三种情况。第一,合法农村公益性公墓销售给城镇居民所形成的非法墓地,也就是所谓的“小产权墓”;第二,合法经营性公墓非法销售“寿坟”;第三,未经合法审批而私自开发的墓地。前两种情况中的非法原因均为买受主体不适格,第三种情况为卖方主体不合法。
在第一种情况下,对于买方而言,自身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证,无论是否违反禁止性规范,买卖合同在实务中一般都被认定为无效。而此种墓地一旦被整治后至少需要二次迁坟,这不仅与人们所期望的人土为安不符,还增加了安葬成本。而对于市场监管者而言,除了对非法墓地的处置成本增加以外,还极易引发在市场利益驱动下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开发墓地的“开发潮”出现,进而导致更多的村民加人其中,形成恶性循环。而这不仅会引起当地农村墓地价格的快速提高,还会加剧人们的厚葬意识。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寿坟”预约制度的存在,进一步使百姓“死不起”“投资墓”的心态发酵,从而诱致“捂盘”抬升墓地价格的效果。当达到上述效果时,抬升效果将不仅影响当地区域,还会波及周围城市墓地市场。而第三种情况不仅会带来上述前两种情况的出现,还会极大程度地浪费土地资源,为墓地市场埋下更多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