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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5月《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墓管理意见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要严格限制墓穴占地面积和墓穴使用年限,今后墓地和骨灰存放格位的使用年限原则上以20年为一个周期;1998年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殡葬管理条例>中几个具体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关于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问题即《条例》第二章第十一条规定:”严格限制公墓墓穴占地面积和使用年限。”这一规定是指:墓穴(含骨灰堂骨灰存放格位)原则上以20年办一个使用周期。这些法规之所以规定的20年的使用周期是因为当时两代之间的间隔时间大约是20年。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目前,对于城镇经营性墓地来说只是续费周期,要重新交纳使用费而已,此问题目前正是居民热议的话题,但目前为止还没有一处因满20年未交纳使用费而被清除的墓地。对于本文所研究的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来说,墓地本来就具有无偿性,不存在20年期满要续费的问题,且目前为止也没有因20年使用期满被提出异议的先例。依据目前的实践,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不确定的,墓地出现塌陷、毁损、时间过久等情况,墓地使用权人都有权重新修补、建坟、立碑。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使用期限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都没有明确的规定或限制,在现实生活中和理论法学界,人们基本都理解为永久性。但笔者认为,这其实是对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使用期限的一种误解,这种不规定并不代表永久性,而是期限不确定性。实践中,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墓地20年的使用周期惹争议,但期限不确定性产生的后果更为严重。首先,农村墓地使用权只是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不可能永远存在,否则与所有权会发生矛盾。再者,若允许农村墓地使用权长期存在,不对其期限进行限制,则会变相地出现集体土地实质上沦为村民个人的私有土地,更有甚者出现颠覆公有制制度的可能。对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进行限制实属必要,目前立法和国内学者也正在研究农村墓地使用权的期限限制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