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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墓地使用权不能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

来源:2024-02-26 07:28:29

    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上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有权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的权利。农村墓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区别有: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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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体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是公民或集体经济组织。公民或其他经济组织可以对集体所有的或集体依法取得的国有的土地及其他自然资源享有承包经营权。这与农村墓地使用权的主体为自然人,存在很大差别。

      (2)权利内容不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包括承包期限、承包价格等内容。关于承包期限,《物权法》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承包价格主要由集体经济组织预先确定,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确定。这与农村墓地使用权具有期限不确定性和无偿性或低偿性的特征,相去甚远。

      (3)现行法律法规许可流转的程度不同。法律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以其他方式流转,但《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公墓墓区土地所有权依法归国家或集体所有,丧主不得自行转让或买卖。法律特征的相异,使得农村墓地使用权不可能归属于土地承包经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