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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森林、土地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现行殡葬方式在给生活环境带来威胁的同时,也对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产生了消极影响。在规范殡葬以保护环境的措施中,行政法规规章是最有效的一道防线。然而,现实中这道‘防线’的力量随着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人们对可持续发展战略认识的深化,殡葬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尤其是对环境的破坏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迅速进入法律的视野。”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行政法规处的官员告诉记者。

" 1997年国家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曾在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发展过程中发挥过举足轻重的作用。以此为立法依据,2003年5月14日《甘肃省殡葬管理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于6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分总则、火葬管理、土葬管理、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单位管理、丧事活动和丧葬用品管理、法律责任、附则七章三十九条。8年之后,随着社会经济的全面发展,立法的基础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修改该《办法》具体工作应该提到政府立法的基本程序上了。殡葬立法势在必行,非常必要。”
“为殡葬业建规立法,决不是一个一般性的问题,也不是某一个行业的事情,而是涉及到每一个人的最终归宿问题。不论是什么人,来到这个世界都要经历两件事:出生和死亡。殡葬立法可以看作是政府行政管理的延伸,行使的是政府职能,花的是政府财政,这个财政的来源是公民的纳税,那么就不应该向公民收费,至少不能收费过高。但现在大家都知道,火葬场的利润己经超出了市场经济规律。”提起殡葬立法,甘肃省行政学院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行政法学教授如是说。
凡是涉及到全体公民利益和权利问题的规定,仅仅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自己的意见建规立法是不行的。因为,有很多教训告诉我们,这样的规定一不注意,很容易变成维护垄断的工具。导致的结果是许多规定最后都成了部门创收、获利的法律依据。
所以,省政府在征求社会各界意见的同时,应由更高的权力部门出面,多搞一些听证会,多进行一些民意调查,更广泛地征求群众意见,打破仅靠体内的调研、调整,而忽视群众声音的“立法”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