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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德国是否要制定统一民法典的争论中,历史法学派的代表性人物萨维尼认为,法律是民族精神的产物,是历史自然发展的结果,过早地立法会歪曲和违背民族精神。在我国广大农栋“死后留全尸”和“入土为安”是历经千百年的演变和传承而流传下来的习俗或传统,我们很难将这种习俗或传统视为陋习而将其列为革除对象。但另一方面,推行火葬是通过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表现出来的国家行为。如果不实行火葬,则又可以使其成为违反所谓国家意志的外在表现,成为国家强制力的指向对象。考究人们在传统习俗和国家法律法规之间出现两难选择的原因,最根本的在于传统习俗和国家法律法规分属两种不同的知识系统,这两种知识系统有着不同的价值取向,人们很难以对或者错的语言来表达选择的意愿。

“当国家法规与传统习俗发生冲突,并试图改变传统习俗的时候,实质上是在改变一种已有的、普遍的行为模式,此时国家面对的将不是一两起违法犯罪,而是大规模的不断涌现的违法犯罪活动。法律没有力量使每一违法行为都受到惩罚。”20世纪上半叶美国的禁酒令、下半叶中国的禁放烟花爆竹令的失败结局,已经充分表明在国家法律法规无法全盘替代乡村习俗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对国家法律法规的替代模式作出深刻反思。简单地将殡葬改革等同于火葬、破除“入土为安”传统习俗的结果,将是导致“殡葬改革”取代‘针划生育”而成为“天下第一难”的最直接人为原因。‘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是我国殡葬立法的原则,尊重汉族的“死后留全尸”和“入土为安”丧葬习俗也应该成为殡葬立法考虑的必要因素,否则将有违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宪法精神。法谚说,“习俗是万物之王”。农村殡葬管理法制在变革时,一定要认真对待数千年来在农村传承的习俗。如果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与农村殡葬传统习俗冲突过于强烈,国家殡葬管理法律法规不仅不能得到遵守,相反还会激起广大民众的逆反心理,从而损害国家法律法规的严肃性。纵使动用国家强制力去“移风易俗”,也仅能一时奏效,从长远而言它依旧让位于传统习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