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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这一法学史上为伟大的著作向世人阐释了,罗马文化的永续传承并非得益于罗马帝国的强大和疆域的辽阔,而是由于罗马人将其良性的规范与习惯法转编篡成为法典,而印度人虽成就了诸多举世瞩目的文明,但却由于良性规范未能固定下来,而逐渐无力与恶化。法典有助于保护和发展习惯法之精华,成文法虽须根植于习惯法,同时习惯法的传承与延续也需要向成文法转化,将习惯法的影响以另一种形式存续。对于民族习惯法的发展,这无疑是一条正确的路径。

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在广大少数民族地区,民族习惯法为当地民族成员接受并广为传承,是民族地区特有的社会关系的调整机制。在某些方面国家制定法,并不一定优于本土的固有法。在“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下,民族习惯法依然保有顽强的生命力。民间丧葬仪式在土家族的丧葬习惯法中已存续了数千年,而且必然还将长期存在,这本身就是习惯法其价值的最大肯定。那么国家制定法应当如何对待习惯法呢?在笔者看来,当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内容冲突,违背国家法的基本内容和社会价值观时,我们应当予以摒弃,如土家丧葬习惯法中包含封建思想的法式仪式,大操大办丧事的行为;对于不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习惯法应适当给予其自由发展的空间,如屯堡乡人民政府规定,公民在殡葬、婚庆等活动中,不得违反本通告的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通告规定,阻碍、拒绝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情节轻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被监护人存在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追究其监护人相关责任。虽然丧葬仪式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但是当老人落气时放落气炮的行为,乡政府对其是默许的;还有一些习惯法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法的基本内容和精神相一致的,能促进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的,则应当纳入成文法的范围。如本文所介绍的,屯堡乡为尽孝关怀老人的临终初丧的仪式不但符合现在社会的核心价值观,展现土家儿女乐观向上的民族精神,而且对弘扬和传承土家族民族传统文化也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价值。因此,这些习惯法是传统文化的精髓,倘若民族精髓消逝了,民族精神就缺乏存在的根基,一个民族也就缺乏了存在的意义。国家法对待这样的习惯法应当主动吸收、固定并发扬光大,让其被世代所知晓。
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民间规范虽然应以成文法化为发展方向,也要注意在此过程中所面临的阻碍。“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作为法治进程所追寻的重要目标,那么“徒法不能以自行”则要求我们将法律至上的法律观念镌刻在每一个人的心中,并作为我们行动的指引。但是,法律至上并非能在短时间内形成,须以长期的共同行为逐渐反复尝试而构建起的共同认知而形成,倘若脱离了法律观念的成文法则只不过是一团废纸罢了。若民间规范在向成文法的发展过程中偏离了立法的目的与本意,破坏了共同的心理认知,则也是毫无意义的。日本学者千叶正士认为法律文化具有统一性,因此,任何法律移植都不应当是法律之间的简单替代,而是一种需要文化嵌入的“重新阐述”的复杂过程,在此过程中,二者互相影响。在规范形成中,习惯法、固有法须逐步向成文法所转化,而在现实意义角度下,即使是吸收外来法的过程中,也同样应当与习惯法相融合,进而形成本质具有合理性的成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