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匡复传统的丧葬礼仪

来源:2022-01-23 10:22:33

    在古代山东人的意识里,对长辈的孝道无论生前抑或死后,都应以各种形式贯穿于人的一生。人死之后,为了体现孝子的哀痛悲伤之情,儒家制定出繁复的仪式,展现“孝”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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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元朝末期,异族统治弱化了对伦理纲常的尊崇,山东丧葬礼仪普遍存在粗陋的现象。明初宣扬以孝立国,摒弃异族违背传统道德、礼制的不良风俗,大力恢复华夏礼仪文明,重建汉民族正统观。洪武元年(年)进行了礼制改革,根据汉民族传统重新修订官民丧葬制度,包括丧服和丧仪。同时恢复儒家传统礼仪文化。对于停丧不葬杖八十,火葬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居丧期间男女混杂、饮酒食肉者,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明代山东丧葬礼仪包含丧仪和葬礼两部分。丧仪,主要包括易服、初终、招魂、小硷、入硷、成服、停殡、吊孝等。葬礼由出殡和下葬两部分组成,包括吊唁、祭奠、盘棺、摔盆、下葬、墓祭等。经过丧仪和葬礼之后礼仪程序并未结束,之后还需根据与死者的亲疏关系服丧,期间又有圆坟、头七、五七、百日、周年等不定期举行的祭祀活动。同时,严格遵守明初的丧服服制,提升了为母服丧的规格。明初将前代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一年,父没为母齐衰三年改为无论是否父在,均为母斩衰三年[}26}。同时,庶子为母斩衰三年,为庶母齐衰一年。《明史》载:“子为父母,庶子为所生母,子为继母,子为慈母,子为养母,女在室为父母,女嫁反在室为父母,……皆服斩衰三年。嫡子、众子为庶母,……皆齐衰杖期”。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明代在丧制方面将母亲的地位进行了提升,母亲与父亲享有同等的“斩衰三年”,反映出丧服制度对长幼尊卑的重视以及对于孝道的强调。这种变化在明初山东民间得到遵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