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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理解

来源:2025-05-19 07:44:42

    一些学者认为应当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理解,强调该观点是经历过古代中国与现代韩国的双重选择。地上权又称为“借地权”,是指以在他人土地上建设有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无论是罗马法还是现代民法都明确主张地上建筑物为土地所吸收,建筑物永远是土地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上权源起于罗马法,实质在于设立“房随地走”原则的例外情况,可使利用他人土地建筑房屋的地上权人,确保建筑物与地上权的结合,将建筑物独立于土地之外,进而可以拥有建筑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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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小平在《清代习惯法:墓地所有权研究》一书中谈到,租赁墓地是一种地上权。关于不动产契约有称曰“批字”者,盖即租赁之意。除不准葬坟,及业主葬坟之地应留一定丈尺外,承批人得就该地造屋耕种,确系一种地上权。租赁形式获取的墓地权利非常有限,标的所及基本都是后基、后屋等广义的墓地,而非普通人们眼里狭义的墓地。换句话说,则是租赁墓地的适用范围非常有限,是一种极其不稳定的法律关系。同时,一些学者受韩国公墓制度的影响,认为可以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理解。韩国习惯法将其称为“坟墓基地权”,是指权利人可在他人享有所有权的土地上设置坟墓,权利范围包括坟墓基地部分和坟墓所必不可缺的周围空间的类似地上权的习惯法上的物权。权利内容包括排除妨害与设置附属设施的权利,禁止建立新坟墓、不得移葬及免除地金的义务。

    笔者认为,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理解是不可通行的观点,并不能全然照搬。古代中国,老百姓拥有土地所有权,分家、继承或购买就成为获取墓地的最主要方式。无论是分家、继承还是购买,墓主享有墓地所有权,是绝多数老百姓享有的权利。没有足够金钱或以暂时性埋葬为目的的墓主,租赁或典买就成为该类群体获取墓地的主要方式。无论是租赁还是典卖,墓主不享有墓地所有权,仅享有使用他人墓地的权利,是极少数老百姓持有的权利。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类似传统民法的地上权理解,在古代中国确实存在历史基础,但绝不是可以全面覆盖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法律关系的选择,其毕竟只是古代中国极少数老百姓的无奈选择而已。现代韩国,实行土地所有权私有化制度,国家仅掌握百分之十几的土地所有权,用于公共事业的建设与发展。一些学者将经营性公墓土地使用权作为地上权理解的学说是基于个人对土地所有权的享有。然而,中国是无产阶级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由国家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土地所有权,个人或其他主体依法仅享有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