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舆论是一种巨大的精神力量,对人的道德心理活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在家族内部,族人的舆论抨击会对过失者形成外在的约束力,《泉州桃源庄氏族谱汇编》所收“松洋庄氏族谱”中“家规十则”就以“光祖宗”的名义,告诫族人应端品行以立身处世,其谓:“人生斯世,应知淑身为淑世之原。盖品节不端,则大才无用:品诣不端,则大本先亏。虽有文章可华国,学问足惊人,终不能勉励人心,维持风教。为人若此,于世何裨焉。兹合族以品行示训,凡士农工商,务克勤尔业,悟端心术,毋蹈恶习,毋蹈邪途。慎修为严,节操为重,世俗风高,则重名昭,言扬行举矣。近可以光祖宗,远可以式邦国。各宜勉旗无忽。”而宗族内部对品行不端者的训斥、责罚,也能够有效地敦促其改过自新,弃恶从善。宋儒陆九渊一门治家即严格执行宗族训诫,《宋史》卷四百三十四载:“晨兴,家长率众子弟渴先祠毕,击鼓诵其辞,使列听之。子弟有过,家长令众子弟责而训之,不改则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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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家族都设置“劝惩牌”,将有过错的人及其劣迹记入“惩牌”,悬挂于祠堂中,以昭示全体族人。浦江郑氏规定:“子孙倘有私置田业,私积货泉,事迹显然彰著,众得言之家长,家长率众告于祠堂,击鼓声罪而榜于璧,更赴其所与亲朋语之,所私便即拘纳公堂”将族众聚集到祠堂中,共同议论、声讨有过错之人,迫使其羞愧而不敢再犯。另一些家族设置功过簿,《蕉岭台湾五全林氏族谱》所载“林氏家训”就对身强力壮而为盗贼的族人,再犯时登记于不良簿上,“盗贼为不良之甚,而有初终、大小不同,饥寒所迫,无力可用,为鼠窃,为狗盗,情有可原。若身力健壮,甘为窃盗者,初犯宽肴,教之再犯,罚之,族长登记不良簿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