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子讲在与父母产生分歧,或者父母有过错之时,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看法,可以“几谏”。他在《论语》的《里仁》篇中说:“事父母几谏,见志不从,又敬不违,劳而不怨。”如果自己的想法最终没有被采纳,就只能恭敬的顺从父母,虽然忧愁,但不怨恨。孔子这种“谏”而不违的态度与他对“争”的认识相似。他在《八情》篇中说:“君子无所争。必也射乎!揖让而升,下而饮。其争也君子”。又在《卫灵公》篇中说:“君子矜而不争,群而不党。”在孔子看来,“争”是不美的,君子之美在于礼仪仪式之中,“争”也要符合“礼义”的原则。这种对“争”与“谏”的态度,在先秦儒家典籍中还有很多地方都有体现。例如《礼记·祭义》篇中说:“父母有过,谏而不逆”。又有《大戴礼记·曾子事父母》篇中说:“爱而敬。父母之行若中道则从,若不中道则谏……从而不谏,非孝也;谏而不从,亦非孝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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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孟子在《离娄上》篇中也讲父子之间要“不责善,他讲“不责善”是指父母对子女的教化、教养而言的,即要易子而教。孟子认为父母对孩子的教育应该是以身作则的,严格的责备会造成亲人间感情的疏离。但荀子却认为“父有争子”才能“不行无礼”。他在《子道》篇中引孔子的话说:“小人哉!赐不识也!昔,万乘之国,有争臣四人,则封疆不削:千乘之国,有争臣三人,则社翟不危;百乘之家,有争臣二人,则宗庙不毁;父有争子,不行无礼;士有争友,不为不义。故,子从父,奚子孝?臣从君,奚臣贞?审其所以从之之谓孝、之谓贞也。”荀子不认为孩子应该无原的从父命,在为父不义、不仁之时,孩子必须要和父亲争辩,坚持正当的原则才是真正的孝、真正的忠,不争不是为孝,不争不是爱亲。但即使与之争辩,也应该是出于对父母的敬爱。在“万乘”之大国,需要有争臣才能保国土不失:在“千乘”之小国,要有争臣才能保社棱安定;在“百乘”之家,也需要有争臣才能保宗祠不毁。荀子把“争”的作用从父与子的家庭范围扩大到社棱国家,从治国安邦的角度来看待父子之争,重国家、重社会。在这里“争”是围绕着正义来讨论的,哪怕父子亲情也要引入正义之争。“义”超越父子关系,超越血缘亲情,超越礼仪法制。夏可君言:“这个‘争’恰好落在规则或法则之下了,因为要争的是‘义’,而‘义’并不是什么固定现成的法则和伦常,而是在生生变易之中的感发情势。”我认为,虽然说“义”不是具体的法则伦常,但是最少在荀子看来“义”也绝不是“生生变易之中的感发情势”,“义”应当是具有正义、正当和合理性的含义,并且既具有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灵活性,又具有使人可以坚持、坚信的稳定性。就“争”而言,除此处荀子讲要争和“谏争”连用之外,全书诸篇“争”多与“欲”、“乱”等词成句,可见除了为正义之“义”可争之外,君子无可争。
荀子在《不苟》篇中说:“君子宽而不慢,廉而不判,辩而不争,察而不激,直立而不胜,坚强而不暴,柔从而不流,恭敬谨慎而容”。在《臣道》篇中说:“大臣父兄,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去,谓之谏:有能进言于君,用则可,不用则死,谓之争……从命而不拂,微谏而不倦。为上则明,为下则逊。”由此可见,荀子在对待“谏争”这一问题的态度上和孔子同,都说要隐微谦逊,符合礼制。“谏争”是要符合“礼”、体现“义”的,“孝”同样也要符合“礼,’.体现“义”。孝亲之情要在“礼义”下抒发,子为“义”与父“谏争”是孝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