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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代国家对平民的丧葬赐予

来源:2021-08-03 10:34:24
    一是温乐平先生的《汉代自然灾害与政府的救灾举措》。此文“汉政府的救灾举措”之“抚恤安葬”部分,用多半页的篇幅讨论了汉代政府针对灾民的助丧举措,包括赐葬钱、赐棺木以及在官府的“懦地”安葬野尸。
    二是林兴龙先生的博士学位论文《关于汉代社会救济的若干问题))。此文第三章第四节“救灾实践简评”,认为汉代救济措施的特点之一是“对灾民的赐钱数量有时尚可,有时则不够”。这里的“赐钱”指的是汉政府赐予死亡灾民的安葬费用。作者通过梳理史料,指出汉代国家赐予每个灾民的葬钱数量,高者是五千、其次是三千、更多的是两千,有时则不足一干。在与棺木价格—三千钱做出对比后,作者归纳出此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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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是焦培民、刘春雨、贺予新三位先生的《中国灾害通史·秦汉卷》。在该书第五章第三节“秦汉贩济救灾”之“贩济措施”部分,作者探讨了汉代灾后赐棺敛葬制度的起源,在分析与此制相关的十数条诏令后,得出结论:“汉代对灾害中死亡的百姓赐棺敛葬的情况以地震、水灾居多;其次,早灾、疫灾也占一定比例;狼灾可能属于特例。赐棺的对象是7岁以上的死亡者,标准通常是每人二千或三千钱”。另外,作者还简单说明了汉代行赐棺敛葬之举的意义。
    以上三者之外,关于汉代政府对灾民的丧葬赐予,一些学人在各自的主题研究中也仅仅是简单地提到。如期刊论文有刘太祥的《东汉防灾贩灾措施》,晋文的《以经治国与汉代“荒政”》,陈业新的《地震与汉代荒政》,张剑光、邹国慰的《略论两汉疫情的特点和救灾措施》,陈业新的《两汉荒政初探》,张文华、胡谦的《汉代救荒对策论略》,甄尽忠的《论两汉时期的水灾与贩济》⑤等。如博士学位论文有陈业新的《灾害与两汉社会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有张文华的《汉代自然灾害的初步研究》,贺予新的《西汉自然灾害的初步研究》,许荣辉的《西汉社会救助》,余先荣的《论秦汉时期弱势群体的社会救济》,夏益的《西汉水灾及其应对措施研究》①等。如专著有段伟的《镶灾与减灾:秦汉社会自然灾害应对制度的形成》第六章第四节’等。这些论著大多是在行文中以寥寥数语,言说汉代政府贩济灾民有赐棺木、葬钱这项举措而已,并无特别之处。
    纵观以上研究成果,可以发现,具体到汉代丧赐的三类对象,研究相对较深入的是官贵,有涉士卒和平民的研究则薄弱不少。这一情形的出现是有客观原因的。从史家一记载的偏向以及资料的传世量来看,国家对官贵助丧的资料明显最多,而国家对士卒、平民助丧的资料则不仅少,而且零散,很难构成系统,甚至不易引起学人的注意。随着地下资料的出土,一些学人将之与传世文献对比参照,加深了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这主要表现在汉代国家礼葬亡卒方面。但有一点却是毫无疑问的,那就是目前尚无学人将官贵、士兵、平民同时纳入考察视野,对汉代的“丧赐”或者“国家助丧”进行专门系统的研究。尽管已有人在自己的研究中同时涉及丧赐的三类对象,但相关论述只是分散于行文中的不同角落,彼此之间缺乏有意识的逻辑联系,更何况他们的研究主题并不是“丧赐”,因而论证的不足乃至偏颇也就成了预料中的事。有鉴于此,本文的努力方向是,在充分吸收借鉴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整合官贵、士兵、平民这三类丧赐对象,探析整体意义上的“丧赐”对汉王朝究竟有着怎样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