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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众的心目中,社神是灵验的。如《史记·陈涉世家》记载了秦朝末年陈胜吴广起义时,曾借助于“社”这一神灵所在地,通过所谓的“簧火狐鸣”方式向众人宣告“大楚兴,陈胜王”的神的预言。由于在时人的心目中社是神圣的场所,社神是一地的保护神,因而许多私人或集体性的盟誓活动便在社之所在地举行,或借助于社神的名义达到威慑人心的作用。如《汉书·王莽传》曾记载新莽末年王莽为维护既有的统治不被农民起义所颠覆,故赦免城中诸狱的囚徒并与这些囚徒盟誓的事。
天逸静园,上海公墓,

再如《后汉书·杨李翟应霍爱徐列传》载:“中兴初,有应姬者,生四子而寡。见神光照社,试探之,乃得黄金。自是诸子宦学,并有才名,至场七世通显。”这则史料说明当时人相信,应姬之家七代得以富贵显达的原因在于社神之佑助,而社神的权威亦是不容侵犯的。如《汉书·五行志》载:“元帝建昭五年,充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山阳真茅乡社有大槐树,吏伐断之,其夜树复立其故处。”可以说,社在民众的心目中,是能够发布预言、维护誓言的实现且能赐民以好运的当地民众保护神。最后一则材料则以实例说明了社神的灵验性和权威性是不容置疑的,而这种灵验性的背后则是此社不可毁的集体意愿的表达,是对毁社之行为进行谴责和反抗的神话述说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