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是与人类社会相生相伴的一种社会的现象,不仅会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及财产性权利造成侵害,而且可能危及正常的社会秩序与经济秩序,而宗教极端主义犯罪更甚,在对公民和社会造成巨大损害的同时,还有损于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犯罪具有超越各种文明的全球性价值。现代法治国家的刑事追诉活动一般都是由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与执行几个部分组成,侦查活动是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肩负着对涉嫌犯罪案件依法收集和调取证据、查明犯罪嫌疑与事实真相的重任,是后续各个环节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侦查也可以被视作整个刑事司法活动的逻辑起点。在我国,侦查既不同于一般的行政活动,也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活动,而是与司法裁决、犯罪矫正一起,共同构成了刑事司法系统的三大要素,从刑事司法系统的根本目的以及侦查的任务上看,侦查的性质是一项刑事司法活动,其旨在维护刑事法律的公正。所谓侦查机制,即侦查有机体的构造、功能及相互关系,是一个内涵外延十分广泛的概念。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机制涵盖了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系统的构造、功能及其运行机理等诸多方面,下面,我们对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实践中在运行机制上表现出的一些问题进行归纳与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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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组织协调机制不健全。在我国当前的宗教极端主义犯罪侦防实践中,公安部下设反恐局,反恐局下设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国反恐工作的综合领导与协调。从全国范围看,公安部门不仅是承担常规反恐情报收集、侦查、防控等综合任务的主力,也是应对大型、突发恐怖主义事件时的指挥者与协调者。然而,防范与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战役,仅凭公安机关一家之力并不能完全应对,还需要武警部队、人民解放军及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力量的广泛协助。但在我国目前的侦防体系中,尚欠缺超越各部门的、能够组织、协调各部门的统一的领导指挥主体,隶属于公安部的反恐工作领导小组在指挥协调武警、军队以及其他社会力量时遇到了主体不适格的问题。
第二,反恐机构设置待优化。我国目前在公安部下设反恐局,统筹全国反恐工作;在各省级公安机关成立反恐总队,综合指挥协调本省范围内的反恐工作;在市级公安机关成立反恐支队,在县级公安机关成立反恐大队,分管本区域内的反恐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设有若干职能处室,分别负责某一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层级划分上,反恐部门与刑侦部门、技侦部门、治安部门等处于并列关系,属于特别针对暴恐犯罪而设立的警种,主要负责对涉恐情报的收集与研判、对恐怖主义事件的预警、预防及应对处置,强化应急实战演练,并进行防范恐怖主义的宣传教育。总体上看,各层级反恐机构的设置整齐有序,但是在部分地区的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颇多问题。以新疆为例,由于该地区地处西北边睡、与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等众多穆斯林国家接壤,加之区域内信仰伊斯兰教的少数民族分布众多,使得新疆成为了恐怖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民族分裂主义侵蚀、袭击的重点地区,因而新疆长期以来反恐怖主义、反极端主义、反分裂主义形势十分严峻,新疆公安机关长期处于“全警反恐”“全员出动”的常态化战斗格局,在公安机二关内设专门的反恐部门既没有需其专职履行的特殊职能、又没有指挥调配其他警种的权限,似乎并无存在的必要性。
第三,侦查措施运用不得力。侦查措施的范围十分广泛,既包括拘传、拘留、逮捕、询问一讯问、勘验检查、技术侦查等由《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措施,又包括追击堵截、控制赃物、跟踪监视、运用特情等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范的措施,侦查措施具有法定性,需要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方可运用,同时侦查措施也具有发展性,在侦查实践中不断总结、创造、完善。133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侦查需要综合运用多种侦查措施,要进行常规性的现场勘查、现场调查、对嫌疑人进行讯问等,还要在紧急情况下采取追击堵截、通缉通报等措施,在必要情况下还应当采取秘密侦查措施,等等。然而在实践工作中,由于宗教极端主义犯罪的复杂性,侦查人员在具体办案过程中可能出现侦查措施运用不得力的情况。以我国公安机关2010年6月破获的一起宗教极端组织案件为例,该组织头目是境外“东伊运”派遣入境人员,该极端组织自2008年以来在新疆喀什、库车等地策划实施了多起暴恐案件,其成员长期流窜于新疆、河南、云南、广东等地,暗中从事宗教极端活动,筹措资金、购置危爆原料、发展培训成员,在外逃过程中还受到了境外“东突”组织的资助与接应,我国侦查机关虽运用多种侦查措施、广泛发动多部门协作,但基于案件的隐蔽性、跨区域性等复杂状况,耗时两年才最终告破。